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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磁县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9-26 08:57:00      来源:      点击:

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磁县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对口各单位:

    《磁县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6

 

 

 

 

 

磁县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我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业化解商品房库存的实施意见》(邯政字〔201641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办字〔2016172号)要求,落实保障房配建政策,做好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县城总体规划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增住宅建设用地和已签订住宅用地出让合同,无法和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因特殊原因导致配建面积不足的商品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委托政府代建或购买保障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核定,对按规定符合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四条  县规划局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负责核定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位置。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按政策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项目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交纳监督工作,并对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交纳标准按项目销售商品房的网签备案平均售价执行;全装修住宅商品房按照同时间段、同等地段内一般商品房网签备案平均售价执行。

第八条  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交纳异地建设资金申请,经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县政府的批准文件函告县规划局;

(三)县规划局核定项目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并函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县政府批复意见和县规划局核定的应配建保障房面积,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交纳异地建设资金协议,报送县政府存档;

(五)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按配建保障房面积3000/平方米预交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并核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按照规定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七)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竣工联合验收之前,按县房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定项目网签备案平均售价,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结算应配建保障房面积的异地建设资金。

第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收缴异地建设资金缴入县财政局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所缴款项严格按照中央和省保障性住房资金相关文件规定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等。

第十条  按规定配建保障房的项目在办理保障性住房产权移交手续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标准执行:

(一)由于公摊面积和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配建保障房总面积达不到规划审批要求,无法履行正常的验收交房手续的;

(二)因特殊原因导致配建面积不足,经县政府批准的。

第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联合验收时,应当对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未按规定交纳异地建设资金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向县政府提出交纳异地建设资金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项目,仍依照县政府批准文件及标准执行;对未获得批准的申请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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