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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
时间:2017-10-27 17:12:00      来源:      点击:

 

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对口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邯政办字〔2017122号)精神,建立完善我县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一)建立诚信典型宣传示范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诚信典型的选树活动,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渠道向社会公示,营造诚实守信氛围。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探索开展行业诚信示范企业评选活动,尤其是对县级以上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按规定程序认定的与诚信相关的荣誉主体,及各行业领域信用分类监管中被列为最高级的诚信主体,应树立为诚信典型,加强宣传报道。

(二)建立守信红名单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商业经营、税费缴纳等重点领域,建立守信“红名单”制度,制定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针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制定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审批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开辟“绿色通道”的行政相对人,通过召开协调会、提前介入等方式先行受理,加快办理速度。

(四)加大诚信市场主体扶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在制定或审核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标(评审)办法时,要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措施。上述各领域应积极探索,尽快研究提出对诚信市场主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的政策措施,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五)引导企业发布信用承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引导、鼓励企业在各自网站及主管部门网站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六)简化诚信企业监管安排。各(乡)镇、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优化检查频次。

二、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明确重点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重点对以下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包括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出境检验检疫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行为,包括贿赂、偷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工程款及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拒不依法参保、拖欠农民工工资、农业小微企业恶意欠款、违法用地、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计量作弊及欺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在去产能过程中,恶意阻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等失信行为;

4.项目申报、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备案、土地、环评、知识产权、贷款合同等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等失信行为;

5.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失信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6.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失信行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二)建立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并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依托全县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三)对失信行为进行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事项,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上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将失信行为函告股票发行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等业务主管部门。严格限制失信主体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四)限制失信人高消费。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三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五)提高失信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征信机构将失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六)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内失信档案。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行业信用制度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内部建立信用信息归集系统,建立对严重失信行为会员的失信档案,并在行业内部公示共享。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在具备条件时,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和重点行业进行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信用分析报告,为我县社会治理决策提供参考。

(八)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恶意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或担保欠款等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其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三、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建立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和跨地区联动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响应及反馈机制。发起部门负责确定实施激励或惩戒的对象,并明确执行奖惩措施的具体期限。通过县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将有关奖惩信息推送至相关实施部门,各相关实施部门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主体联合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并将实施奖惩情况及时反馈发起部门。同时,推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通过省、市、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跨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二)规范奖惩措施和红黑名单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本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对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产生和发布行为进行规范,建立健全名单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其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归集至县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供各级政府部门参考使用。“黑名单”发布前,发布部门要向黑名单主体发出告知书,应载明有关纳入此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三)建立健全联合奖惩对象异议申诉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惩戒对象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认定有异议的,要先向联合惩戒发起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发起部门及时审查,理由成立的,应予纠正;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起部门要同时将异议处理结果推送至其他各实施部门。

(四)构建自我纠错和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有利于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让失信者有信用修复的机会和空间。联合惩戒工作发起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到期后移出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系统。发起部门收到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后,要认真组织检查,失信主体已经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发起部门要按本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并及时将修复信息反馈给各实施部门,解除联合惩戒。

(五)推动信用信息应用工作。鼓励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融资、安排财政资金等过程中,查询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并以此为依据,做到“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四、加强组织督导和宣传教育

(一)加强组织实施和督导考核。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督导考核机制,定期上报本辖区、本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鼓励有关单位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和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二)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要加强会计审计人员、统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律师、教师、医师、认证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

 

 

 

                          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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