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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时间:2017-10-10 13:54:00      来源:      点击:

一、处罚机构:磁县统计局

二、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行政处罚程序

    邮寄或送达《权利告知书》→如被处罚单位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邮寄或送达《听证告知书》→(被处罚单位要求听证的)邮寄或送达《听证通知书》→组织听证、做好行政处罚听证笔录→邮寄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单位逾期不履行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处罚机构的权利义务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处罚对象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前,应书面告知被处罚对象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被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被处罚对象逾期不交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处罚对象的权利义务:

    1、对行政处罚告知,有陈述和申辩权;

    2、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有听证权;

    3、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申请复议权或提起诉讼权;

    4、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提起诉讼权;

    5、按期接受处罚。

五、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627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01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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