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议受理机构:磁县统计局
二、复议受理的范围
1、申请人对县统计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申请人认为县市区统计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复议机构及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一)复议机构的权利义务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当场记录;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于5日内进行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查阅文件和资料;
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变更县统计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县统计局依法给予赔偿;
5、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认为县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申请行政复议;
3、可以向磁县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5、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
6、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四、复议受理地址:磁县统计局(磁县磁州路9号)
联系电话:0310-2322240
邮编:05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