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执法检查
时间:2017-11-09 13:55:00      来源:      点击:

一、检查机构:磁县统计局

二、检查内容: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程序:到单位检查前,事先发出《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检查时主动出示《统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调查取证→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检查机构的权利义务:

    1、检查时出示《统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向被检查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说明来意,交待本次检查的项目和需要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2、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4、做好调查记录,调查结束时将调查记录交当事人当场核对;

    5、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6、在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反馈检查的主要情况,相互交换意见。

    7、对在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二)被检查单位的权利义务:

    1、要求检查人员出示《统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

    2、配合统计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3、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当场核对检查单位的调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五、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627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011施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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