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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2017年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时间:2017-04-06 08:58:37      来源:      点击: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1年以上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城镇住房保障。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户籍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二)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既201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4583(含)元以下,家庭财产在10万元以下;

(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五)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初审:社区居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

(二)复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提供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复审意见在所在居委会(社区)张榜公示不少10日。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公示: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后对符合条件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及时受理,并核实情况,答复意见。

(五)审批: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在30日内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登记。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开始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三、申请住房保障需填写《邯郸市磁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户口簿,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处的须提供证明身份的结婚证或出生证等证明。

(二)每个家庭成员均须填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表》由工作单位盖章,无工作的由居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三)填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表》由居委会或有关单位盖章,有私房或直管公房提供房产证或使用证明,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人户分离、借住的提供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方式、居住地点证明。

(四)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家庭资产情况表》;

(五)低保证、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证和大病证明。

(六)其他应提交的有关证明。

四、保障条件核算方法:

1、有房产证的房屋按房产证记载的面积计算,无房产证的房屋按实际丈量面积计算。

2、下列住房面积须核定为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在退出后,可不核定为现住房面积);

(2)实行产权调换或回迁安置的,在新调换的房屋交付使用前按照拆迁前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不超过3年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核算,被拆迁房屋超过3年且申请家庭未购置其他住房的,按照无房户对待;

(3)申请人家庭成员已经转让或出租的自有住房;

(4)子女申请时单独借住父母的房屋,产权属于父母,且父母另有住房的;

(5)其他应核定为现住房面积的住房。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不核定为现住房面积;

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在三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三)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四)精神残疾或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人员且无监护人的;

(五)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六、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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