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磁县安全生产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及两个专项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09-13 08:37:00      来源:      点击:

磁县安全生产总体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类和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应急原则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机构

2.2职责

3信息报告与预警

3.1信息报告

3.2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3.3预警行动

3.4信息处理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程序

4.3指挥与协调

4.4事故现场保护

4.5信息资源采集

4.6应急处置

4.7医疗卫生救助

4.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事故现场检测与危害评估

4.12新闻报道

4.13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应急救援总结

5.5事故信息资料的保全与事故调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应急专家保障

6.4物资与运输保障

6.5应急经费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治安保障

6.8技术保障

6.9后勤保障

7奖励与责任

7.1奖励

7.2责任追究

8预案管理

8.1预案培训与演练

8.2监督检查

8.3预案完善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

磁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应急预案体系

1.5应急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业工作组

2.4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

3预防和预警

3.1危险源监控

3.2预警行动

3.3信息报告与处置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程序

4.3应急结束

5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污染物处理

6.2事故后果影响消除

6.3生产秩序恢复

6.4善后赔偿

6.5抢险过程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

6.6应急预案的修订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应急队伍保障

7.3应急物资装置保障

7.4经费保障

7.5其他保障

8培训与演练

8.1培训

8.2演练

9奖惩

10附则

10.1应急预案备案

10.2修订与解释

10.3应急预案实施

磁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应急预案体系

1.5应急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2.2指挥机构职责

3预防与预警

3.1危险源监控

3.2预警行动

3.3信息报告与处置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程序

4.3应急结束

5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污染物处理

6.2事故后果影响消除

6.3生产秩序恢复

6.4善后赔偿

6.5抢险过程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

6.6应急预案的修订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应急队伍保障

7.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7.4经费保障

7.5其他保障

8培训与演练

8.1培训

8.2演练

9奖惩

9.1奖励

9.2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应急预案备案

10.2修订与解释

10.3应急预案实施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规范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县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邯郸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邯郸市安全生产总体应急救援预案》。

1.3事故分类和分级

1.3.1事故分类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根据磁县的实际,在磁县辖区内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2)安全生产火灾事故;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

4)交通事故;

5)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6)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1.3.2事故分级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I级、II级、III级、IV级:

1I级(特别重大级安全生产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③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2II级(重大级安全生产事故)。

①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③需要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3III级(较大级安全生产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③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4IV级(一般级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IV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IV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1.5应急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6)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规范有序地进行应急活动,避免因职责不清,盲目施救而造成现场混乱,引起二次伤害。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机构

2.1.1安全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由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2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主管副主任、县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安全监管局、县质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国土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供电公司、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委宣传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建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临时增加)。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监管局(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县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医疗卫生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救援力量等。

2.2职责

2.2.1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启动;

2)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3)根据事故发生级别,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4)随时掌握本预案实施情况,并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5)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统一对外发布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7)执行县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相关事项。

2.2.2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并建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供应工作;

5)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承办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意见。

2.2.3县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建立“专家库”,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对抢险救援提供咨询和对策;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准备;建立全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档案。

2)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警戒或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保护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维护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相关警种参与救援;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县住建局。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负责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共设备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5)县质监局。按照有关预案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配合上级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县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和防治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城市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7)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物质泄漏及可能对环境污染的监测,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的措施建议,并提出预防和治理方案。

8)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的支持。

9)县气象局。负责抢险救灾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防雷防电和气象预报工作。

10)县消防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现场灭火救援工作。

11)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保障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事故发生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完成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2)县国土局。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完成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3)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奖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完成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4)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15)事故单位。负责抢险、疏散有关人员,关停及处置危险设施,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救援等工作。

16)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工作。

2.2.4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事故应急救援分为8个专业组:

1)事故抢险组。由安全监管和相关监管部门牵头,救援队伍、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由安全监管和相关部门牵头,县安全专家组、环境保护部门、气象部门、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政府专项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及相关证据的收集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牵头,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负责现场伤员抢救、治疗和防疫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救物资、装备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由民政部门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7)信息新闻组。由宣传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电信部门,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监管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参加,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2.2.5联系机制

县有关部门应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牵头实施分预案应急管理机构与市相关预案的管理机构的衔接,保持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

2.2.6联动机制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与驻磁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与驻磁部队等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县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驻磁部队等单位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2.2.7其他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当明确本辖区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3 信息报告与预警

3.1信息报告

县委值班电话:0310-2322273

县政府值班电话:0310-2322233

县安委会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310-2315968

县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在场人员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的方法及步骤,用最快捷的方式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拨打公安110报警、120医疗急救、县安监局值班电话,发生火灾时拨打119火警电话,请求紧急救护,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同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各级政府事故报告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事故报告人在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提供以下情况: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类型;

3)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

4)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

5)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7)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救的事宜;

9)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等。

3.3预警行动

3.3.1预警信息发布

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预警信息后,县安委会、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会同相关专家会商、分析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根据事态严重情况,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机关等内容。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事态影响分为两种形式:

1)当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经会商、分析,事故灾难后果不会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县安委会、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发出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2)当经会商、分析,安全生产事故后果可能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发出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经县安委会确认、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讯、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2应急值守

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县安委会、县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上报预警信息属地的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3.3.3信息跟踪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安委会、县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必须及时上报事态发展情况,为县政府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3.3.4专家咨询

接到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后,县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上报县安委会。

3.3.5应急救援队伍集结

进入预警行动后,县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本预案规定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进入预警行动状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

3.3.6应急救援装备调集

进入预警行动后,县安委会办公室、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立即与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进行沟通,了解应急救援装备需求情况、督促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就近组织应急救援装备,对应急需求但当地无法解决的应急救援装备,县安委会办公室、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迅速在事发地周边征集、组织,并协调组织调运。

3.3.7派出现场工作(督导)组

进入预警行动后,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询查各组织准备情况,必要时应派出现场工作(督导)组检查和督导应急准备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进行预警行动状态,采取相应行动。

3.4信息处理

3.4.1报告程序

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报告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事故单位请求,通知县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3.4.2机构组织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成立专家组,组织专家对事故危害进行判断,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作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报告。

3.4.3机构行动

县安委会办公室、县相关部门和机构接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调查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向县领导反馈情况。

3.4.4事故上报

按照有关规定,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立即上报县委、县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照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一般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响应:

1)发生IV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启动本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启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作出应急响应。

2)发生III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启动本预案,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请求市安委会启动市级有关应急预案。

3)发生II级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请求省安委会启动省级有关应急预案。

4)发生I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请求国家启动国家级有关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在编制本辖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时,应当依据本预案和其他相关规定明确本辖区预案的事故分级和应急响应分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事故态势立即启动本辖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上报有关信息。

4.2应急响应程序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向总指挥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在总指挥发布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后,按照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行动,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实施救援。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应急响应工作:

1)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地乡(镇)或园区管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县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经专家对警情判断报请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并立即通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依据事故类型启动相应分预案,并由各专项应急预案指挥机构实施。

4.3指挥与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工作:

1)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2)向社会公众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3)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5)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护社会治安;

6)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7)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9)及时向县政府、县安委会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10)如应急响应上升,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4.4事故现场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作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5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4.6应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并通知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域、跨领域的突发事故灾难的紧急处置方案,有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并组织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4.7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县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2)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部门负责实施;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等基本条件;

4)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

5)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乡(镇)政府或管委会可以向县安委会办公室申请辖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1事故现场检测与危害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适时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严重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4.12新闻报道

县委宣传部会同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负责信息发布。

4.13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县政府或县安委会批准,终止实施本预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发布应急救援工作转为恢复阶段的指令,由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在恢复阶段一定要严格检查事故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危险源的受控状况及危险程度,只有在安全状态下才能够组织救援人员进入事故区域进行恢复工作。各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人员,保证社会安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境内外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与监督工作。

5.3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应急救援总结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县安委会和有关部门。

5.5事故信息资料的保全与事故调查

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尽量搜集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的原始信息。在保证应急和事故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要对事故的现场多方采集影像资料,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一手资料。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应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

对现场采集、留有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应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证据的移交必须经经办人签名,以备证据保全、查验和责任移交。

事故的调查与事故报告的拟定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6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1)构筑磁县集中管理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支持的信息通讯平台,建立全县重特大安全生产报告系统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2)建立全县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的信息数据库,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

3)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6.2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安委会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加强消防部队建设,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中的作用。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负责。

6.3应急专家保障

县安全监管局建立相关专业专家库,建立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确保应急需求时能迅速组成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6.4物资与运输保障

根据救援需要,不但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而且要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视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设施建设,重视救援物资、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贮备,按照国家产业标准和要求制定配备标准,建立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性地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设施、装备性能的安全可靠。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县应急指挥部有权依法紧急调用辖区相关部门的所有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由征集单位负责及时归还或按法律法规给予补偿。在原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协调交通、铁路等部门提供运输技术。

6.5应急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6医疗卫生保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储备和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县卫生局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治疗医院、烧伤专科医院的列表,如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及来源。要组织医疗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磁县主要危险源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6.7治安保障

1)发生一般以上级别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2)公安部门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8技术保障

1)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账,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3)利用已建立的数据库,掌握生产安全管理信息,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4)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9后勤保障

1)各级政府要规划和建立基本能够满足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

2)民政部门和工会要密切配合,储备满足安全生产事故时的防寒保暖物品、食品等应急物资。

 

7奖励与责任

7.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属单位或县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预案管理

8.1预案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或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应急培训教育计划,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培训和应急宣传教育,掌握应急救援知识,增强应急救援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依据专项预案的内容,应当定期督促、检查、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订、训练。各辖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应急演练。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结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宣传相关知识,每年应组织一至两次应急演练,从而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上述机构和单位演练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8.2监督检查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3预案完善

8.3.1预案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缺陷和不足,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3.2子预案的修订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对口各单位应当在本预案发布实施后,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立即制定出详细的适应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8.3.3日常安全制度

各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值班制度、检查制度和例会制度。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根据季节和事故发生期等情况,列入安全例会内容,定期分析和研究。

8.3.4日常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对口各单位、县属及驻磁县各类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档案,实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定期零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书面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向县政府汇报。落实责任,制定监控整改措施,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烟花爆竹生产事故,规范生产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立健全全县生产事故救援体系,增强应对和防范烟花爆竹生产事故风险和能力,保障烟花爆竹职工人身安全和烟花爆竹生产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邯郸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一般(IV级)烟花爆竹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一般(IV级)以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超出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烟花爆竹事故;

3)县安委会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4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磁县安全生产总体应急救援预案》的专项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驻县单位及本县辖区所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烟花爆竹处置的企业,应做好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共同构成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1.5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花爆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安全监管局在县政府及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统一领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逐步实现应急救援的信息化管理、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好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6)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立足现有人力、技术、物资和信息应急资源,科学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县政府设立磁县烟花爆竹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消防大队、县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质监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组成。下设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协调、指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2)根据事故发生级别,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随时掌握本预案实施情况,并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负责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5)在本行政区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统一对外发布烟花爆竹生产事故信息;

7)执行县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相关事项;

8)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2.2.2县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办指挥部日常工作,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并上报县政府审批;

2)传达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3)负责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4)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5)事故灾难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供应工作;

6)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信息并向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7)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烟花爆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8)负责对外发布烟花爆竹事故信息;

9)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县政府和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10)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县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管理、监督及检查烟花爆竹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查及验收;负责建立磁县烟花爆竹事故技术支持“专家库”;负责建立磁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信息库建设;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烟花爆竹事故分析,对抢险救援提供咨询和对策;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汇报烟花爆竹事故及救援情况;收集与烟花爆竹事故原因及发生过程有关的信息;在职权范围内组织烟花爆竹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置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准备;牵头烟花爆竹事故的调查和处置。

2)县公安局。负责警戒或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保护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相关警种参与救援;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其逃逸;负责烟花爆竹事故有关刑事犯罪的调查、取证及处置。

3)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4)县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城市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负责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治,使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5)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烟花爆竹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可能对人员伤害情况的监测;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的措施建议;负责对空气和水污染的监测,并提出预防及治理方案。

6)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提供应急救援工作的资金支持

7)县气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防雷电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8)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现场灭火,消除泄露和污染,救护人员和抢救物资的工作。

9)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保障抢险过程中通信设施的完好和通信畅通。

10)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11)事故单位。负责受伤人员的抢救疏散,关停处置危险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救援工作。

1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分别参与事故调查、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13)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做好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工作。

2.3专业工作组

1)事故抢救组。负责组织、指导事故抢险救援方案的制定,在全县范围内协调、调度烟花爆竹救护队和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聘请技术专家。由县公安局局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成员有县安全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消防大队、县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人员及特聘技术专家组成。

2)事故调查组。负责对烟花爆竹事故原因和经过进行全面调查,负责提交烟花爆竹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县安全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消防大队、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人员和特聘技术专家组成。

3)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负责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维护事故区域稳定和生活保障,做好死难人员的抚恤、亲属的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由县安全监管局和相关部门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烟花爆竹企业等部门人员组成。

2.4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

根据抢险救灾需要,设立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在县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县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对抢险救灾的人、财、物进行统一调度使用,执行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下达应急救援命令,审议及批准救灾人员现场救援作业。

 

3 预防和预警

3.1危险源监控

1)县安全监管局统一负责全县烟花爆竹企业较大、重大和特大事故信息的接受、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负责建立全县烟花爆竹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负责对全县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烟花爆竹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大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2)各级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掌握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烟花爆竹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在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3)烟花爆竹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物资、作业环境、设备条件,和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县安全监管局,重大危险源要上报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搞好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预防预警工作,防止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3.2预警行动

县安全监管局、县消防大队、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我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情况及级别启动本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

一般(IV级)及以上级别的烟花爆竹生产事故,或烟花爆竹事故扩大,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县安全监管局负责调度、了解事故发展,并及时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通知有关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储备单位、救援专家和救援技术支持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3.3信息报告与处置

3.3.1信息上报与处置

县烟花爆竹应急救援办公室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310-2315968

1)烟花爆竹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烟花爆竹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县政府和县安委会。

3)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当在接到一般(IV级)及以上级别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安委会报告,同时上报市安全监管局。

4)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报告至县委、县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5)县安全监管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全县烟花爆竹事故报告信息。

6)县安全监管局接到一般(IV级)及以上烟花爆竹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局。

3.3.2信息上报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首先采取有效的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人员伤亡。同时在1小时之内上报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局逐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在紧急情况下,烟花爆竹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上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故经过、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采取的措施及其他情况等。

3.3.3信息传递

事故发生后,在处理过程中依据处理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预测事故危害及影响范围。

预测事态发展本预案可以控制的,则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实施。

预测事态发展超过本预案控制能力的,则上报上级安全监管局请求启动上级应急预案;上报上级公安局实施交通管制和警戒;上报本级政府搞好后勤保障工作;上报上级环境保护局采取相应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4 应急响应

发生烟花爆竹事故时,根据烟花爆竹事故严重性和预警等级,分别启动烟花爆竹事故从高到低的应急救援预案,即I级、II级、III级、IV级响应机制。

4.1响应分级

4.1.1 I级响应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安全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4.1.2 II级响应

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安全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安全事故。

4.1.3 III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安全事故。

4.1.4 IV级响应

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安全事故等。

4.2响应程序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级别及时上报。

4.2.1一般(IV级)烟花爆竹事故及险情的应急响应

发生IV级烟花爆竹事故及险情,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根据事故或险情严重程度启动响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2较大(III级)烟花爆竹事故及险情的应急响应

发生III级以上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为市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做好一切准备。

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如下应急准备:

1)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总指挥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指挥部主要成员到位;向事故发生地传达指挥部总指挥关于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

2)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情况。

3)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烟花爆竹应急救援专家组、市级烟花爆竹救援基地、市级烟花爆竹医疗救护中心。

4)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4.2.3指挥与协调

1)烟花爆竹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烟花爆竹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烟花爆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企业成立事故现场救援组,由企业负责人、烟花爆竹救护队队长等组成现场救援组,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指挥救援。

3)县安全监管局统一协调、指挥一般事故(IV级)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

指挥、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协调、调用辖区烟花爆竹的救援力量,协助市安全监管局协调国家烟花爆竹应急救援资源;

协调、调用辖区烟花爆竹医疗救护中心的救护力量和医疗设备,加强指导救护、救助工作;

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烟花爆竹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局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2.4现场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县政府及县安全监管局,疏散、撤离事故可能涉及的人员。

3)各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5)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请求,协助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救治。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当地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消除事故企业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当地政府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8)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9)在烟花爆竹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烟花爆竹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4.2.5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烟花爆竹事故必须由专业烟花爆竹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业人员检测气体、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3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局。

 

5 信息发布

各种信息必须按规定经过相应级别和规定的部门核实、审批后,按批准的范围进行发布。信息的发布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

事故调查完毕后,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的指导下,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县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及时为烟花爆竹事故的新闻发布和报道提供准确、详实的事故和应急救援信息。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由县政府及时组织对外发布。

 

6 后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善后处理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和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扶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烟花爆竹企业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安全局监管局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县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局。

6.1污染物处理

针对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污染情况,依据烟花爆竹的理化性质和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和措施,使污染物得到妥善的处理,以确保消除污染,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6.2事故后果影响消除

1)对人的心理影响消除。

遵循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采取相应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操作技术和事故防范技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通过各基层组织,采取广播宣传、发放事故处理和环境检测合格资料等方法、方式,使事故单位员工和受到事故影响的周围居民从心理上消除对事故的恐惧心理,恢复正常平静心态,安居乐业。

2)对环境影响的消除。

采取清理、收集、中和、焚烧、洗消、通风等有效措施,使影响环境的污染物得到处理,并通过环境检测达到标准要求,从而消除对环境的影响。

6.3生产秩序恢复

对事故发生的单位及其所在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维修、维护、保养,彻底消除事故的隐患,将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落实到实处,使生产装置恢复到具备正常生产的状态。

6.4善后赔偿

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对在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除给予足额的经济赔偿外,对其家属、子女、老人给予一定的照顾,采取各种措施,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5抢险过程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

在事故发生后,对抢险过程和应急救援行动中的应急响应程序、应急行动、现场救护、伤员运送、资源配置、事故控制、现场警戒、人员隔离疏散、后勤保障、事故报告、信息发布等能力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估。

6.6应急预案的修订

县安全监管局每三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修订、评审。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所涉及的机构、人员、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订本预案的情况发生时,由县安全监管局及时组织修订、评审。

通过对抢险过程和应急救援能力的评估,探索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前、事故处理中应急救援行动能否做到迅速、准确和有效,从而找出应急救援预案中存在的不足和整改事项,由县安全监管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7 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安全监管局与各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必须保持电话随时畅通、24小时有人值守。各级电信部门、企事业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通讯管理规定和技术措施,保障应急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设施完好、畅通。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维护、更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医疗机构、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烟花爆竹应急救援专家组的通信联系数据库;负责建设、维护、更新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相关保障系统。

7.2应急队伍保障

1)县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县烟花爆竹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

2)有烟花爆竹企业的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建立烟花爆竹应急组织。

3)烟花爆竹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烟花爆竹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烟花爆竹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邻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烟花爆竹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7.3应急物资装置保障

7.3.1已有救援装备保障

1)县消防大队的救援设备;

2)烟花爆竹企业必备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

7.3.2救援装备的储备

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烟花爆竹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安全监管部门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全县应对复杂烟花爆竹事故的能力。

7.3.3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县安全监管局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涉及的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障救灾的顺利进行。救援结束后要按时归还,并给予适当补偿。

7.4经费保障

烟花爆竹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7.5其他保障

7.5.1烟花爆竹救援医疗保障

1)明确烟花爆竹医疗救护单位,建立县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医疗救护专家组,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医疗救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2)县政府选择医疗条件较好单位,作为县级烟花爆竹医疗救护单位,指导、参加烟花爆竹事故中的危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3)烟花爆竹企业建立烟花爆竹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企业烟花爆竹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烟花爆竹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7.5.2治安保障

由县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7.5.3技术支持与保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设立烟花爆竹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技术以及烟花爆竹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

 

8 培训与演练

8.1培训

1)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县烟花爆竹救护队的培训工作。烟花爆竹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并按规定对救护队组织培训,确保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同时,及时对后备救援队伍进行培训。

2)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3)烟花爆竹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或者请高校老师及专家进行培训,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8.2演练

县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年组织一次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启动模拟演习。

烟花爆竹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应急演练。

 

9 奖 惩

1)对在应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因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可追记荣誉。

3)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 附 则

10.1应急预案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县辖区所有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其他相关企业和单位应当在本预案发布实施之日起,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的适应本单位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报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10.2修订与解释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缺陷和不足,县烟花爆竹应急救援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应对和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县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邯郸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IV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IV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需要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3.2事故分级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级别分为四级:

I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II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50-100人中毒、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安置5万人至10万人、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

III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30-50人中毒、或需紧急安置1万人至5万人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

IV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或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事故、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等。

1.3.3事故分类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根据磁县的实际情况,在磁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主要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1)爆炸;(2)燃烧(火灾);(3)泄漏。

1.4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磁县安全生产总体应急救援预案》的专项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驻县单位及本县辖区所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企业,应做好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共同构成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1.5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政府和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协调下,各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2.1.1成立应急指挥机构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工作小组构成。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县政府主管副主任、县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安全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环境保护局、县卫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广电局、县气象局、县质监局及县武装部等单位组成。

2.1.2建立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监管局,由县安全监管局应急办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

2.1.3建立应急救援工作小组

事故应急救援分成8个专业组,由事故抢险组、技术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信息新闻组、事故调查组组成。

2.2指挥机构职责

2.2.1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由本县直接指挥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工作。

1)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协调、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2)根据事故发生级别,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随时掌握本预案实施情况,并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统一对外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2.2.2总指挥职责

组织指挥全县的应急救援工作。

2.2.3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2.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按照指挥部的指令和章程,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传达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3)协调本县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5)选址并建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6)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供应工作;

7)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指挥部开展工作;

8)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9)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意见。

2.2.5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对抢险救援提供咨询和对策;负责向上级汇报本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救援情况;搜集与事故原因及发生过程有关的信息,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准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档案。

2)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事故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交通疏导工作;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扑灭火灾、洗消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3)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可能对人员伤害情况的监测;负责对大气、水源、土壤进行监测;对有毒化学物质在大气、水域、土壤中的扩散进行分析,预测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程度;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4)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负责联系后方医院;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6)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有关建筑物的相关技术资料。

7)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有关信息;统一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8)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各政府设置避险场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9)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奖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0)县财政局。负责本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1)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保障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2)县广电局。负责抢险救灾的新闻报道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3)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气象参数和气象资讯服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4)县质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因特种设备原因而引发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工作;负责由本县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所需要的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5)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现场灭火、消除泄露和污染、救护人员和抢救物资的工作。

16)事故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现场紧急处置,疏散人员,关停危险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的救援工作。

17)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指挥部的指令,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工作。

2.2.6应急救援工作小组职责

1)事故抢险组。由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由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安全专家组、环境保护部门、气象部门、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政府专项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县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及相关证据的收集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部门牵头,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现场伤员抢救、治疗和防疫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险部门和总工会、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7)信息新闻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安全监管局、电信部门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县安全监管局牵头,县公安、监察和总工会等部门参加,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治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3预防与预警

3.1危险源监控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快危险化学品的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治规划;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预防意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巡查工作和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基础数据库。

政府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制度,实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整改。

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办公室要建立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管理系统,形成覆盖全县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测网络,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监测,并按规定及时收集上报重大事故风险信息。

3.2预警行动

各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

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接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县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分析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信息。在事态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建议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信息报告及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县属及驻县各类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档案,实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定期零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书面报送县安全监管局,由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向县政府汇报。落实责任,制定监控整改措施,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值班制度、检查制度和例会制度。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根据季节和事故发生期等情况,列入安全例会内容,定期分析和研究。

3.3.1信息报告与通知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安全监管局办公室)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3102315968

县安全监管局统一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经核实后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上报市安全监管局。

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IV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者当其他灾害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县安全监管局要及时通报有关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县政府。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转来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3.3.2信息上报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首先采取有效的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人员伤亡。同时在1小时之内上报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在紧急情况下,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上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故经过、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采取的措施及其他情况等。

3.3.3信息传递

事故发生后,在处理过程中依据处理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预测事故危害及影响范围。

预测事态发展本预案可以控制的,则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实施。

预测事态发展超过本预案控制能力的,则上报上级安全监管局请求启动上级应急预案;上报上级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和警戒;上报本级政府搞好后勤保障工作;上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采取相应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上报有关信息。

2)发生IV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当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向指挥部报告。

3)发生III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当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同时请求市启动《邯郸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4.2响应程序

在本县行政区域发生的IV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指挥部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由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

4.2.1响应措施

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向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采集与事故相关的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②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

③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物资等信息;

④向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提出事故救援的指导意见;

⑤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救援;

⑥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2)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①向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

②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与事故相关的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③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物资等信息;

④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协调指挥;

⑤通知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⑥调度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4.2.2信息处理

1)县安全监管局接到IV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上报市安全监管局;

2)县安全监管局要与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保持通讯联系,跟踪事故态势、应急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保证应急情况信息及时互通,为指挥机构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信息。需要上级协调解决问题和提供支援时,可及时提出请求;

3)县安全监管局要及时向县政府上报事故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相关支援工作;

4)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有关专业应急机构研究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处理方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技术标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

4.2.3紧急处置

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指挥部的命令后,应当立刻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物理状态和发生事故的不同类别,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的救援工作。

4.2.4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划分及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危害范围分为3个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中心区即距事故现场0500m的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

事故中心区的救援人员需要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救援工作包括切断事故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它危险化学品、清除渗漏液态毒物、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非抢险人员撤离到中心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中心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2)事故波及区域。事故波及区即距事故现场5001000m的区域。该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

该区域的救援工作主要是指导防护、监测污染情况,控制交通,组织排除滞留危险化学品气体。视事故实际情况组织人员疏散转移。事故波及区域人员撤离到该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波及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3)受影响区域。受影响区域是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危害。

该区救援工作重点放在及时指导群众进行防护,对群众进行有关知识的宣传,稳定群众的思想情绪,做基本应急准备。

4.2.5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

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有爆炸、燃烧(火灾)、泄漏等。泄漏分为液体泄漏和气体泄漏,火灾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主要原因又分为人为操作失误、设备缺陷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针对事故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控制、灭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

4.2.6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理措施

1)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应注意安全防护。

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事故中心区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立即在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如果泄漏物是有毒的,应使用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为了在现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水炮掩护。

2)泄漏源控制。

关闭阀门、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局部停车、减负荷运行等。

堵漏。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

3)泄漏物处理。

围堤堵截:筑堤堵截泄漏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

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汽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

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收容():对于大型泄漏,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废弃物处理: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

4.2.7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处理措施

1)先控制,后消灭。

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火势发展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2)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

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

3)正确选择最适合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

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撤退信号应格外醒目,能使现场所有人员都看到或听到,并应经常演练)。

4)消灭余火。

火灾扑灭后,仍然要派人监护现场,消灭余火。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4.2.8压缩或液化气体火灾的处置措施

压缩或液化气体总是被储存在不同的容器内,或通过管道输送。其中储存在较小钢瓶内的气体压力较高,受热或受火焰熏烤容易发生爆裂。气体泄漏后遇火源已形成稳定燃烧时,其发生爆炸或再次爆炸的危险性与可燃气体泄漏未燃时相比要小得多。遇压缩或液化气体火灾一般采取以下基本对策:

1)扑救气体火灾切忌盲目扑灭火势,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也必须立即用长点火棒将火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遇着火源就会发生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

2)首先应扑灭外围被火源引燃的可燃物火势,切断火势蔓延途径,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3)如果火场中有压力容器或有受到火焰辐射热威胁的压力容器,能疏散的应尽量在水枪的掩护下疏散到安全地带,不能疏散的应部署足够的水枪进行冷却保护。为防止容器爆裂伤人,进行冷却的人员应尽量采用低姿射水或利用现场坚实的掩蔽体防护。对卧式贮罐,冷却人员应选择贮罐四侧角作为射水阵地。

4)如果是输气管道泄漏着火,应设法找到气源阀门。阀门完好时,只要关闭气体阀门,火势就会自动熄灭。

5)贮罐或管道泄漏关阀无效时,应根据火势判断气体压力和泄漏口的大小及其形状,准备好相应的堵漏材料(如软木塞、橡皮塞、气囊塞、粘合剂、弯管工具等)。

6)堵漏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用水扑救火势,也可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但仍需用水冷却烧烫的罐或管壁。火扑灭后,应立即用堵漏材料堵漏,同时用雾状水稀释和驱散泄漏出来的气体。如果确认泄漏口很大,根本无法堵漏,只需冷却着火容器及其周围容器和可燃物品,控制着火范围,直到燃气燃尽,火势自动熄灭。

7)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遇有火势熄灭后较长时间未能恢复稳定燃烧或受热辐射的容器安全阀火焰变亮耀眼、尖叫、晃动等爆裂征兆时,指挥员必须适时作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现场人员看到或听到事先规定的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4.2.9易燃液体火灾的处置措施

易燃液体通常也是贮存在容器内或用管道输送的。与气体不同的是,液体容器有的密闭,有的敞开,一般都是常压,只有反应锅(炉、釜)及输送管道内的液体压力较高。液体不管是否着火,如果发生泄漏或溢出,都将顺着地面(或水面)漂散流淌,而且,易燃液体还有比重和水溶性等涉及能否用水和普通泡沫扑救的问题以及危险性很大的沸溢和喷溅问题,一般应采取以下基本方法:

1)首先应切断火势蔓延的途径,冷却和疏散受火势威胁的密闭容器和可燃物,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如有液体流淌时,应筑堤(或用围油栏)拦截漂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

2)及时了解和掌握着火液体的品名、比重、水溶性以及有无毒害、腐蚀、沸溢、喷溅等危险性,以便采取相应的灭火和防护措施。

3)对较大的贮罐或流淌火灾,应准确判断着火面积。小面积(一般50m2以内)液体火灾,一般可用雾状水扑灭。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灭火一般更有效。大面积液体火灾则必须根据其相对密度(比重)、水溶性和燃烧面积大小,选择正确的灭火剂扑救。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汽油、苯等),用直流水、雾状水灭火往往无效。可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水泡沫灭火。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二硫化碳)起火时可用水扑救,水能覆盖在液面上灭火。用泡沫也有效。用干粉扑救,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具有水溶性的液体(如醇类、酮类等),虽然从理论上讲能用水稀释扑救,但用此法要使液体闪点消失,水必须在溶液中占很大的比例,这不仅需要大量的水,也容易使液体溢出流淌,而普通泡沫又会受到水溶性液体的破坏(如果普通泡沫强度加大,可以减弱火势),因此,最好用抗溶性泡沫扑救,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也需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4)扑救毒害性、腐蚀性或燃烧产物毒害性较强的易燃液体火灾,扑救人员必须佩戴防护面具,采取防护措施。

5)遇易燃液体管道或贮罐泄漏着火,在切断蔓延把火势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同时,对输送管道应设法找到并关闭进、出阀门。如果管道阀门已损坏或是贮罐泄漏,应迅速准备好堵漏材料,然后先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或雾状水等扑灭地上的流淌火焰,为堵漏扫清障碍,其次再扑灭泄漏口的火焰,并迅速采取堵漏措施。与气体堵漏不同的是,液体一次堵漏失败,可连续堵几次,只要用泡沫覆盖地面,并堵住液体流淌和控制好周围着火源,不必点燃泄漏口的液体。

4.2.10爆炸物品火灾的处置措施

爆炸物品一般都有专门的储存仓库。这类物品由于内部结构含有爆炸性基团,受摩擦、撞击、震动、高温等外界因素激发,极易发生爆炸,遇明火则更危险。发生爆炸物品火灾时,一般应采取以下基本方法:

1)迅速判断和查明再次发生爆炸的可能性和危险性,紧紧抓住爆炸后和再次发生爆炸之前的有利时机,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力制止再次爆炸的发生。

2)切忌用沙土盖压,以免增强爆炸物品爆炸时的威力。

3)如果有疏散可能,人身安全上确有可靠保障,应迅速组织力量及时疏散着火区域周围的爆炸物品,使着火区周围形成一个隔离带。

4)扑救爆炸物品堆垛时,水流应采用吊射,避免强力水流直接冲击堆垛,以免堆垛倒塌引起再次爆炸。

5)灭火人员应尽量利用现成的掩蔽体或尽量采用卧姿等低姿射水,尽可能地采取自我保护措施。消防车辆不要停靠离爆炸物品太近的水源。

6)灭火人员发现有发生再次爆炸的危险时,应立即向现场指挥报告,现场指挥应迅即作出准确判断,确有发生再次爆炸征兆或危险时,应立即下达撤退命令。灭火人员看到或听到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至安全地带,来不及撤退时,应就地卧倒。

4.2.11遇湿易燃物品火灾的处置措施

1)首先应了解清楚遇湿易燃物品的品名、数量,是否与其他物品混存,燃烧范围,火势蔓延途径。

2)如果只有极少量(一般50g以内)遇湿易燃物品,则不管是否与其他物品混存,仍可用大量的水或泡沫扑救。水或泡沫刚接触着火点时,短时间内可能会使火势增大,但少量遇湿易燃物品燃尽后,火势很快就会熄灭或减小。

3)如果遇湿易燃物品数量较多,且未与其他物品混存,则绝对禁止用水或泡沫、酸碱等湿性灭火剂扑救。遇湿易燃物品应用干粉、二氧化碳扑救,只有金属钾、钠、铝、镁等个别物品用二氧化碳无效。固体遇湿易燃物品应用水泥、干砂、干粉、硅藻土和蛭石等覆盖。水泥是扑救固体遇湿易燃物品火灾比较容易得到的灭火剂。对遇湿易燃物品中的粉尘如镁粉、铝粉等,切忌喷射有压力的灭火剂,以防止将粉尘吹扬起来,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而导致爆炸发生。

4)如果有较多的遇湿易燃物品与其他物品混存,则应先查明是哪类物品着火,遇湿易燃物品的包装是否损坏。可先用开关水枪向着火点吊射少量的水进行试探,如未见火势明显增大,证明遇湿物品尚未着火,包装也未损坏,应立即用大量水或泡沫扑救,扑灭火势后立即组织力量将淋过水或仍在潮湿区域的遇湿易燃物品疏散到安全地带分散开来。如射水试探后火势明显增大,则证明遇湿易燃物品已经着火或包装已经损坏,应禁止用水、泡沫、酸碱灭火器扑救。若是液体应用干粉等灭火剂扑救;若是固体应用水泥、干砂等覆盖;如遇钾、钠、铝、镁轻金属发生火灾,最好用石墨粉、氯化钠及专用的轻金属灭火剂扑救。

5)如果其他物品火灾威胁到相邻的较多遇湿易燃物品,应先用油布或塑料膜等防水布将遇湿易燃物品遮盖好,然后再在上面盖上棉被并淋上水。如果遇湿易燃物品堆放处地势不太高,可在其周围用土筑一道防水堤。在用水或泡沫扑救火灾时,对相邻的遇湿易燃物品应留一定的力量监护。

 4.2.12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火灾的处置措施

1)迅速查明着火或反应的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其他燃烧物的品名、数量、主要危险特性、燃烧范围、火势蔓延途径、能否用水或泡沫扑救。

2)能用水或泡沫扑救时,应尽一切可能切断火势蔓延,使着火区孤立,限制燃烧范围,同时应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3)不能用水、泡沫、二氧化碳扑救时,应用干粉、或用水泥、干砂覆盖。用水泥、干砂覆盖应先从着火区域四周尤其是下风等火势主要蔓延方向覆盖起,形成孤立火势的隔离带,然后逐步向着火点进逼。

4)由于大多数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遇酸会发生剧烈反应甚至爆炸,如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氯酸钾、高锰酸钾等。活泼金属过氧化物等一部分氧化剂也不能用水、泡沫和二氧化碳扑救,因此,使用这类物品的单位和场合不要配备酸碱灭火器,对泡沫和二氧化碳也应慎用。

4.2.13毒害品、腐蚀品火灾的处置措施

毒害品和腐蚀品对人体都有一定危害。毒害品主要是经口或吸入蒸气或通过皮肤接触引起人体中毒。腐蚀品是通过皮肤接触使人体形成化学灼伤。毒害品、腐蚀品有些本身能着火,有的本身并不着火,但与其他可燃物品接触后能着火。这类物品发生火灾时通常扑救不很困难,只是需要特别注意人体的防护。遇这类物品发生火灾一般应采取以下基本方法:

1)灭火人员必须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面具。一般情况下采取全身防护即可,对有特殊要求的物品火灾,应使用专用防护服。考虑到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毒范围的局限性,在扑救毒害品火灾时应尽量使用隔绝式氧气或空气面具。为了在火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

2)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限制燃烧范围。毒害品、腐蚀品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灭火人员在采取防护措施后,应立即投人寻找和抢救受伤、被困人员的工作。并努力限制燃烧范围。

3)扑救时应尽量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避免腐蚀品、毒害品溅出。

4)遇毒害品、腐蚀品容器泄漏,在扑灭火势后应采取堵漏措施。腐蚀品需用防腐材料堵漏。

5)浓硫酸遇水能放出大量的热,会导致沸腾飞溅,需特别注意防护。扑救浓硫酸与其他可燃物品接触发生的火灾,浓硫酸数量不多时,可用大量低压水快速扑救。如果浓硫酸量很大,应先用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然后再把着火物品与浓硫酸分开。

4.2.14易燃固体、易燃物品火灾的处置措施

易燃固体、易燃物品一般都可用水或泡沫扑救,相对其他种类的化学危险物品而言是比较容易扑救的,只要控制住燃烧范围,逐步扑灭即可。

1)硝基苯甲醚、二硝基萘、萘等是能升华的易燃固体,受热发出易燃蒸气。火灾时可用雾状水、泡沫扑救并切断火势蔓延途径,但应注意,不能以为明火焰扑灭即已完成灭火工作,因为受热以后升华的易燃蒸气能在不知不觉中飘逸,在上层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尤其是在室内,易发生爆燃。因此,扑救这类物品火灾千万不能被假像所迷惑。在扑救过程中应不时向燃烧区域上空及周围喷射雾状水,并用水浇灭燃烧区域及其周围的一切火源。

2)少数易燃固体和自燃物品不能用水和泡沫扑救,如三硫化二磷、铝粉、烷基铝、保险粉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处理。宜选用干砂和不用压力喷射的干粉扑救。

4.2.15高压灭菌器(锅)应急处置措施

1)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阀、压力表不能正常工作,或缺水干锅等情况应立即断电,避免发生爆炸事故。

2)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不能离岗,要密切观察仪表、安全阀等工作是否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断电。

4.2.16现场应急眼冲洗方法

1)脱离接触化学物质。

2)冲洗:眼部化学灼伤后,必须争取时间,用附近的冲眼器或就近取得清水或生理盐水,分开眼脸充分冲洗结膜囊,至少持续10分钟。注意冲洗液自流压力不要过大,冲洗要及时、有效。如不合并颜面严重污染或灼伤,亦可采取浸洗的方法,效果也好。

3)中和溶液的应用:酸性物质灼伤可用2-3%碳酸氢钠;碱性则以2-3%硼酸、0.5-1%乙酸、1%乳酸、2%枸椽酸或3%氯化铵等弱酸性溶液中和;或结膜下缓冲液注射。实际应用中以清洁水即时、彻底冲洗为主。

4)去除残留化学物:在急救时,应即去除残留化学物,尤其要仔细检查结膜穹窿部。石灰伤留下的石灰小粒,可用粘有眼膏的棉鉴粘取之,待裸眼观无异物时,用0.37%EDTA-2Na(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溶液冲洗或滴眼。磷灼伤时先用0.5%硫酸铜溶液洗眼后,再拭除黑色的磷化铜颗粒。

4.2.17皮肤污染的冲洗方法

1)皮肤和头发接触化学物质后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加肥皂)冲洗。冲洗皮肤和头发时要保护眼睛。

2)大部分化学物质污染皮肤都可以用冲淋器,但是对于腐蚀性强的化学物质(8类)如苯酚、硫酸、硝酸、苛性钠等溶液,必须使用大流量冲淋器,争取在短时间内将污染物清洗干净。

3)对无法自行冲洗的患者,救援人员应注意自身保护,并在对患者冲洗时继续进行其他基本救护。

4)一般不主张随意使用中和剂清洗,但对于特定的化学物质,如预先做好预案的,可以使用专门的清洗方法,如皮肤接触苯酚,面积小也可先用50%酒精擦试创面或用甘油、聚乙二醇或聚乙二醇和酒精混合液(7:3)抹皮肤后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

4.2.18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组织人员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县安委会办公室给予协调和指导。

4.2.1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指挥部办公室可以协调乡(镇)政府、县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予以支援。

4.2.20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污染区域的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进行分析处理,及时监测、确定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及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环境数据。

4.3应急结束

4.3.1应急结束的条件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并报县政府或者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终止实施本预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事故现场,并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3.2事故情况上报事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3.4需向事故调查小组移交下列有关事项

1)事故发生前,发生事故岗位及上下岗位的相关记录和录像资料;

2)事故处理中,检测到的有关数据;

3)事故发生的有关物证及其照片、图像资料;

4)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救治情况;

5)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分析计算资料;

6)事故的概况和简要情况分析资料。

4.3.5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1)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各级负责人、各级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做出符合性评估;

2)对危险源检测监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作出符合性的评估;

3)事故的预警条件和信息的发布作出符合性评估;

4)对事故信息的上报和传递作出符合性评估;

5)对控制事故事态的能力和应急响应速度作出符合性评估;

6)对应急资源的配置、应急避险、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作出符合性评估;

7)对在事故应急处理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事故应急处理中履责不到位、推诿扯皮、贻误时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

5 信息发布

各种信息必须按规定经过相应级别和规定的部门核实、审批后,按批准的范围进行发布。

信息的发布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

事故调查完毕后,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的指导下,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IV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县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及时为IV级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新闻发布和报道提供准确、详实的事故和应急救援信息。一般情况下,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由县政府及时组织对外发布。

 

6后期处置

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发布应急救援工作转为恢复阶段的指令,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在恢复阶段一定严格检查事故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危险源的受控状况及危险程度,只有在安全状态下,才能够组织救援人员进入事故区域进行恢复工作,组织事故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和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事故地点的安全状况检查、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及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防疫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6.1污染物处理

针对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污染情况,依据该危险物品的理化性质和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和措施,使污染物得到妥善的处理,以确保消除污染,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6.2事故后果影响消除

1)对人的心理影响消除。

遵循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采取相应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操作技术和事故防范技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通过各基层组织,采取广播宣传、发放事故处理和环境检测合格资料等方法、方式,使事故单位员工和受到事故影响的周围居民从心理上消除对事故的恐惧心理,恢复正常平静心态,安居乐业。

2)对环境影响的消除。

采取清理、收集、中和、焚烧、洗消、通风等有效措施,做到“清净下水”,使影响环境的污染物得到处理,并通过环境检测达到标准的要求,从而消除对环境的影响。

6.3生产秩序恢复

对事故发生的单位及其所涉及的设备、设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维修、维护、保养,彻底消除事故的隐患,将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落实到实处,使生产装置恢复到具备正常生产的状态。

6.4善后赔偿

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对在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除给予足额的经济赔偿外,对其家属、子女、老人给予一定的照顾,采取各种措施,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5抢险过程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

在事故发生后,对抢险过程和应急救援行动中的应急响应程序、应急行动、现场救护、伤员运送、资源配置、事故控制、现场警戒、人员隔离疏散、后勤保障、事故报告、信息发布等能力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估。

6.6应急预案的修订

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每三年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评审。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所涉及的机构、人员、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订本预案的情况发生时,由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组织修订、评审。

通过对抢险过程和应急救援能力的评估,找出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前、事故处理中应急救援行动能否做到迅速、准确和有效,从而找出应急救援预案中存在的不足和整改项,由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构筑磁县集中管理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支持的信息通讯平台、建立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7.2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危险化学品专家库;建设以消防大队、危险化学品救护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满足不了救护要求的,应当与企业外的消防救护、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救护中心等救护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各级政府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7.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根据救援需要,不但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而且要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视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设施建设,重视救援物资、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贮备,按照国家产业标准和要求制定配备标准,建立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性地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设施、装备性能的安全可靠。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有权依法紧急调用辖区相关部门的所有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由征集单位负责及时归还或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补偿。在原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指挥部要及时协调交通、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7.4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5其他保障

县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救治能力。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储存和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县卫生局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治疗医院、烧伤专科医院的列表,如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品供应的城市和来源。要组织医疗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了解磁县主要危险源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8培训与演练

8.1培训

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应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县政府和企业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应急救援知识,增强应急救援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2演练

县指挥部依据本预案的内容,应当定期督促、检查、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订、训练。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结合本预案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宣传相关知识,每年应组织一至两次应急预案演习,从而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践检验。上述机构和单位演习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 

9.1奖励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属单位或县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10  

10.1应急预案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县辖区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其他相关企业及单位应在本预案发布实施之日起,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的适合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10.2修订与解释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缺陷和不足,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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