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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磁县粮食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7-11-01 08:41:00      来源:      点击: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1.2  粮食应急状态与分级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  各乡(镇)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     监测、预测与应急报告

3.1  市场监测与预测

3.2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一般应急状态的响应

4.2  较大应急状态的响应

4.3  重大应急状态的响应

4.4  市级应急状态的响应

4.5  战时应急响应

4.6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2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4  通讯保障

5.5  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工作、补充储备

6.2  征用补偿

6.3  奖励与处罚

7     附则

7.1  解释部门

7.2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引起的粮油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邯郸市粮食应急预案》以及《磁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粮食应急状态与分级

本预案所指粮食应急状态,是指粮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或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居民抢购粮油、粮油供应脱销断档等粮油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应急状态、较大应急状态、重大应急状态、市级应急状态四个级别:

1)一般应急状态:是指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2)较大应急状态:是指在部分乡(镇)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3)重大应急状态:是指在本县主城区或大部分乡(镇)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4)市级应急状态:是指在全市乃至更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油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波动等情况,对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销售、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在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邯郸市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出现战争状态时,依照军粮应急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县政府负责完善全县粮食应急机制,建立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网络。各乡(镇)政府负责保障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网络的有效运行。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县、乡两级政府按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响应主体和相应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1.4.2 加强监测、预警防范。县、乡(镇)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粮食市场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发现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1.4.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分析事件轻重缓急,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粮食应急工作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工作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仓储、加工、供应设施和应急网络,避免资源浪费。有关部门要及时互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并按规定及时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主管副主任、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县粮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牧局、县商务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统计局、县物价局、县卫生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广播电视台,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磁县支行、驻磁部队和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局局长兼任主任,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广播电视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磁县支行等单位派出的人员为成员。

2.1.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根据全县粮食应急状态,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对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等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向驻磁部队以及其它县(市)、区通报有关情况,请求支援帮助;协调解决粮食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1.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形势,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工作;核实、汇总粮食应急工作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和简报;协助有关部门核定粮食应急工作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粮食应急工作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粮食局负责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对县内外的粮食供求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粮食应急工作情况,提出粮食应急工作措施和意见;负责应急状态下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2)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协调铁路部门落实铁路运输采购、调拨任务;会同粮食部门适时提出运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工作。

3)县物价局负责粮食价格监督检查,对县内外的粮食价格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并向县政府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4)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根据财力筹措粮食应急预案所需费用,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动用储备粮的计划。

5)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应急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6)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粮食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7)县卫生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流入市场。

8)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负责对用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1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磁县支行负责落实粮食应急采购、调拨、进口、加工等所需贷款。

11) 驻磁部队和武警中队负责提供遂行任务部队粮食需求情况,协同粮食应急供应单位做好军粮保障工作,支援地方粮食应急工作。

12)其他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配合工作。

2.2 各乡(镇)政府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乡(镇)政府应参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设置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领导和指挥本级粮食应急工作。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要分工明确,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反映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和上报粮油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发现粮油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一般应急状态下,确保当地的粮食应急供应和粮食市场稳定;在出现较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完成各项粮食应急工作任务。

3 监测、预测与应急报告

3.1 市场监测与预测

县粮食、物价等部门要通过对县内外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储备和国内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查询和信息分析,预测对我县粮食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粮食市场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保障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应急报告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局、县物价局分别建立全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发展改革、县粮食、县物价部门报告情况: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急需粮食应急供应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突发情况。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局、县物价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 应急响应

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指导各成员单位迅速采取措施稳定粮食市场。

4.1 一般应急状态的响应

4.1.1 出现一般应急状态时,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县政府批准后,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1.2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可动用县级储备粮。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4.1.3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积极帮助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乡(镇),解决粮食应急供应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群众生活。

4.2 较大应急状态的响应

4.2.1 出现较大应急状态时,有关部门立即加强粮油市场监测,分析粮油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原因及趋势,及时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粮油市场变化情况。

4.2.2  根据应急状态具体情况,适时启动县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2.3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4.2.4 根据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应对粮食应急状态,保障粮油应急供应需要。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4.2.5 县物价、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制定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确保全县粮食市场价格的稳定。

4.2.6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入紧急状态,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密切关注粮油市场动态,有关部门加强全县粮油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做好启动县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4.3 重大应急状态的响应

4.3.1 出现重大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向县政府上报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一般情况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粮食应急情况需要向县政府书面请示动用县级储备粮油,请示内容包括:

1)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等。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设施。

特殊情况下,经县政府授权,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4.3.2 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各成员单位要立即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落实下列应急措施:

1)各有关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应当于每日的9时、15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情况报告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遇有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

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3)制定县级储备粮油应急动用方案。县发展改革局与县粮食局共同制定县级储备粮油应急动用方案,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订重点运输计划,商有关部门、单位尽快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安排落实情况报告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县级储备粮动用后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或向其它县(市、区)商调应急粮食。

4)启动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网络,并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调度。粮食应急加工、运输和供应单位必须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投放市场。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保障粮食应急储运、加工、供应网络的有效运转,确保应急需要时发挥作用。

5)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由县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确保粮食市场价格的稳定。

6)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可以对重点区域确定居民口粮的定量供应范围和标准,并由当地粮食应急网点统一供应,当地居民凭证购买。

7)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以依法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和其它有关单位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仓储等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4.3.3 出现重大应急状态,各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下列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1)对本地的粮食市场动态实行24小时监测,对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督促粮油销售企业积极组织粮油货源,增加粮油市场供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做好粮食调拨、加工和供应工作。

3)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和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4 市级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在做好全县粮食应急工作的同时,还要按照《邯郸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5 战时应急响应

出现战争状态时,县、乡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军粮应急保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驻磁部队、武警所需粮油的筹措、调运和供应工作,必要时可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保证在战时和应对突发事件中军队用粮的供应。

4.6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1.1 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关于“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以及省、市、县有关规定,落实粮食储备计划,建立和完善县级粮食储备制度,提高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

5.1.2 进一步优化县级储备粮油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在储备粮油规模内安排一定数量的成品粮油储备,提高粮食应急供应能力。

5.1.3 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县、乡(镇)政府建立粮食应急保障系统,保证粮食应急企业的正常运转。进入较大、重大应急状态后,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5.2.1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县粮食局要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一定数量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被指定的应急加工企业必须服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确保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的完成。

5.2.2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县粮食局要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按照每5万人一个供应网点的标准,确定一定数量的粮油销售店、军粮供应店、连锁超市等粮食销售单位,作为粮食应急供应指定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县粮食局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的原则,确定一定数量的粮食仓储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储运指定企业。粮食应急储运企业要保持与运输企业的联系,落实运输工具,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 ,粮食应急储运企业要优先安排运输应急调拨的粮食,有关部门要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的畅通无阻。

5.2.4  县粮食局要与指定的粮食应急储运、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应急状态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准确掌握粮食应急企业的加工、储存、供应能力及动态情况。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有关部门要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加强对粮食应急储运、加工和供应企业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保障粮食应急企业的正常运转,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讯保障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联络便捷有效。

5.5 培训演练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按照部门职责要求,做好日常工作。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需要,适时做好粮食应急演练工作,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粮食应急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工作、补充储备

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县级粮食应急预案;财政部门对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及时进行审核清算;审计部门要对应急工作中的各项经费进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磁县支行要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占用的贷款及时清算;县发展改革、财政、粮食等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研究制定计划,在6个月内,安排补充应急供应动用的储备粮油。

6.2 征用补偿

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要对应急工作中紧急征用的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仓储等设施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等设施。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对参加粮食应急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政府或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任务的;

2   对粮食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实施效果显著的;

3)工作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3.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1)不按照有关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油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粮油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被指定为粮食应急储运、加工和供应的企业拒绝接受粮食应急储运、加工和供应任务的,或不按照指定的储运、加工、供应方式进行储运、加工、供应的,或擅自提高粮价,影响粮食应急供应的;

4)在粮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7.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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