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关于印发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时间:2017-11-23 08:42:00      来源:      点击: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邯郸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磁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在我县境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病虫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磁县减灾委员会。磁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利局、县地震局、县商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科技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武装部、武警磁县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磁县陆军预备役炮兵营、县供销社、县安监局、县环境保护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县粮食局、县物价局、县科学技术协会、县红十字会、北京铁路局磁县站、县供电公司等部门。

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民政局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核查、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救灾资金;管理、分配中央、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应急和恢复重建项目;综合协调铁路、交通等单位做好抗灾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指挥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新建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及时报告灾情信息;协调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抢险救援行动;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各乡镇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县储备商品稳定市场供应。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在高中、职教、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和演练活动。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县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协调落实以工代赈资金。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指导和制定灾后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规划。

县住建局负责帮助、指导灾后倒损住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排涝、修复和重建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部门,实施抢险通讯保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县农牧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动物疫病的防治;提供相关农业技术支持,帮助、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指导灾区做好种子供应工作;开展科普宣传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筹集、提供必要的药品、药具;建立医护人员救援队伍,确保灾后各种疾病的防治;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咨询救助。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抗灾救灾相关技术的研发。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县武装部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各乡镇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磁县中队负责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协助受灾乡镇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及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辖区内火灾扑救,参加除火灾以外的抢险救援;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常识。

磁县陆军预备役炮兵营负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根据县政府下达的救灾物资储备计划,按照调拨命令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汇总、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报和预警,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县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粮源安排、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县科学技术协会协调有关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县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争取国家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的支持,通过国家红十字会向红十字国际组织呼吁有关援助事宜。

北京铁路局磁县站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灾后输配电线路、供电设施的抢修维护,恢复所辖电网的正常运行。

(三)灾情会商评估领导小组。县减灾委设立灾情会商评估领导小组,由涉灾相关成员单位股室负责人或技术专家组成,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意见。

三、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各级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县民政局统筹安排中央下拨和省、市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2.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财政应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县民政局要根据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本地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县民政局每年要编列自然灾害预算,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要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二)物资准备。

1.合理规划,建设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完善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三)通信和信息准备。

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灾情信息应急传送的畅通。

2.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乡镇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四)装备和设施准备。各有关部门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牧、商务、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六)社会动员准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七)科技准备。

1.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机制。

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牧、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4.建立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提供灾情预报预警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县内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八)宣传和培训。组织全县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各乡镇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四、信息管理

(一)预警信息。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县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县农牧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数据要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相关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二)灾情管理。县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遵照规定程序和时限,认真负责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审核和统一上报工作。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民政局报告。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上报市民政局。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民政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民政局每日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市民政局。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

3.对于干旱灾害,县民政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县减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五、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二)启动程序。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三)预警响应措施。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负责同志、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县领导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警响应终止。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六、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2个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县政府主管副县长);Ⅱ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一)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5人以上(包括5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2)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0%以上。

(3)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并向县长报告。

3.响应措施。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县灾情会商评估领导小组及受灾乡镇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以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县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牧、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县广播电视台组织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武装部、武警磁县中队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展改革局、县农牧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县物价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和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建局、县城管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县救灾捐赠款物。县红十字会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并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I级响应,并向县长报告。

 5.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下。  

(2)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0%以下。

(3)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3.响应措施。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主持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县灾情会商评估领导小组及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视情以县民政局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派出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或县民政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县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牧、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县广播电视台组织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按照县减灾委统一安排和灾情需要,县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县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并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报告。

(三)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要及时通过县减灾委或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四)其他情况。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性生活救助。

1.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二)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县民政局组织各乡镇于每年10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县民政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3.根据各乡镇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级配套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县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牧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县粮食局确保粮食供应。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县民政局收到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收到受灾乡镇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察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4.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一)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乡镇、各部门要配合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奖励与责任。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不幸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预案演练。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每年组织演练12次。

(四)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要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各乡镇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五)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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