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磁县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12-06 08:44:00      来源:      点击: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等因素导致的持续重污染天气,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保障体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暂行),市、县人民政府颁布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空气重度污染、严重污染、极度污染预警实施范围。

全县所辖乡镇、自然行政村落、林坛工业园区、磁县经济开发区、漳河经济开发区、溢泉湖旅游度假区、磁州商贸城等。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县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指挥、协调解决应急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县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质监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体育旅游发展局、县民政局、县事管局及各乡 ()政府组成。

2.2主要职责

县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启动、降级或解除空气污染预警应急措施,并组成督查组对预警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统一行使全县空气重污染工作的研判、会商和协调处置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实施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出现空气重污染时组织实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公民等社会各界要积极行动起来,自主减排,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环境监测站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县气象局根据气象观测资料对1-2日内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报,并会同县环境监测站根据气象观测和环境监测资料研究判定空气重污染的气象等级,当出现严重及以上重污染日时,县环境监测站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预测预警简报,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3.2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的分级方法,当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时为重污染日。根据县城城区平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数),将空气重污染日天气分为三级,并实施三级预警。

3.2.1重度污染日黄色预警。

201≤县城城区平均AQI指数≤300

3.2.2严重污染日橙色预警。

300<县城城区平均AQI指数<500

3.2.3极重污染日红色预警。

县城城区平均AQI指数≥500

3.3预警发布程序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空气重污染日的预警等级,分类作出响应。

3.3.1预警等级发布。

1)当AQI指数达到空气重污染时,由县环境保护局会同县气象局当日向社会发布重度污染预警。在县环境保护局网站上(http://www. hbj.hd.gov.cn/wz/cx/Default.htm)发布预警及提示信息,提示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2)当AQI指数达到空气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天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由县环境保护局当日向社会发布空气严重污染预警。在县环境保局网站(http://www.hbj.hd.gov.cn  /wz/cx/Default.htm )、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对外发布预警及提示信息,提示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县政府通知相关乡(镇)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关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3)当AQI指数达到空气极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天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由县环境保护局向县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政府当日向社会发布空气极重污染预警信息。在县政府网站、县环境保护局网站及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对外发布预警及提示信息,提示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县政府通知各乡(镇)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关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3.4预警解除

县环境监测站会同县气象局根据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对1-2日内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研究判定,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县领导小组同意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类进行终止。

3.4.1AQI低于500、高于300时,终止极重污染应急响应,启动严重污染应急响应。

3.4.2AQI低于300、高于200时,终止严重污染应急响应,启动重度污染应急响应。

3.4.3AQI低于200时,终止应急响应。

 

4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日的预警等级,分级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1重度污染日应急措施

4.1.1健康防护措施。

相关部门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4.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减排措施,县直单位加大执法力度,减少污染排放。

1)减少能源消耗。

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6)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限制重点单位施工作业,停止土方和拆除作业,停止建筑垃圾运输,对施工沙、土等物料实行严密覆盖。

7)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每日2次以上,除地表温度达到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喷雾洒水每日2次以上,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清洁卫生。

8)加强对产生烟尘、粉尘的重点污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保证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到位,确保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9)黄标车在早7点至晚20点时段,在县主城区环城路以内各道路禁止通行。

4.2严重污染日应急措施

在落实重度污染日应急措施基础上,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4.2.1健康防护措施。

相关部门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减少户外大型活动;加强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4.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不得高于20摄氏度。

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确保治污设施全负荷高效率运转。

4.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所有建筑施工工程、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一律停止施工。

2)加大主干道及主要次干道清扫保洁力度,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每日清扫保洁作业不少于3次。禁止露天烧烤。加强饮食业油烟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3)对所有大气类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水泥、钢铁、石化、燃煤电厂等重污染企业实施临时减产,污染物减排20%

4)黄标车在早6点至晚24点时段、在县主城区环城路以内各道路禁止通行。主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地区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

5)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20%公务用机动车。

4.3极重污染日应急措施

在落实严重污染日应急措施基础上,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4.3.1健康防护措施。

相关部门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大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必要时可停课;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和大型室外活动;强化医疗卫生应急工作;一般人群应停止户外活动和作业。

4.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8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不得高于18摄氏度。

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电力、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排放。

4.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除应急抢险施工外,全县各类施工工地停止施工,禁止清运土方、建筑垃圾;全县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一律暂停生产作业。

2)在县城区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每日清扫保洁作业不少于4次。除地表温度达到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全县广场、空地、各单位门前区域等实施清扫冲洗。禁止露天烧烤。加强饮食业油烟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3)县城城区内全天禁行无标车、黄标车;除救急的抢险车、救护车、出租车、公交车外,其它绿标机动车实施车牌尾号限行,其车牌尾号与当日日期尾数相同的(尾号为字母的视为0)禁止在主城区内各道路行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对所有大气类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发现超标排放的,一律停止生产。燃煤电厂、钢铁、建材等重污染企业应使用优质低硫煤并实行临时减产,污染物减排30%

5)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30%公务用机动车。

6)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7)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立即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大气环境污染处置工作机构,健全运行机制和规范标准,依据本预案规定,制定并及时启动实施应急预案,做到落实责任,准备充分,应急迅速,措施有效,监管有力。

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工作。

5.1.1责任分工。

1)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

2)健康防护措施的实施。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体育旅游发展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

3)应急预案启动时,各种防护措施的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滚动字幕等方式对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防护措施、强制性措施等进行宣传。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4)减少能源消耗,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县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加快城市热网、气网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

5)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道路清扫、保洁、洒水等;禁止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

6)减少、禁止烟花爆竹的燃放;无标车、黄标车在主要路段、主要时段限行;机动车尾号与当日号相同的(尾号为字母的视为0)机动车,禁止在环城路以内路段行驶。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7)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减少污染排放;对大气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电力、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降低生产负荷;企业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加强饮食业油烟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局。

8)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企业、建筑工地施工的管理及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人工增雨(雪)作业。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10)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减少公务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县事管局

11)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推动油品配套升级。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汽油(含硫量不大于50ppm);201371日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柴油(含硫量不大于350ppm)。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12)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车用油品行为。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县商务局

13)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在城市周边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构建防风固沙体系;加强对各类废弃矿区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城管局、县国土资源局

14)积极推广天然气和新能源公交车和出租车,严格落实淘汰各类黄标车。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

15)发生空气重度污染并启动应急预案时,财政部门要最大限度满足应急经费需要。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6)对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或处置不当,构成问责情形的,依据河北省《关于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河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

17)落实辖区内各应急措施的实施。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5.2经费保障

政府相关部门要优先保障空气重度污染应急处置经费需要。

5.3工作保障

建立磁县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处置咨询专家库,确保能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环境保护部门与气象部门要对数据资料充分共享,及时沟通与联系,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落实到人,做好应急响应设备、技术保障,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空气质量。

5.4纪律保障

县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巡查、督查,确保预案及时启动、迅速执行。对拖延启动、措施不力、影响较大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问责。

 

6附 则

6.1相关术语

AQI:报告每日空气质量的参数,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描述了空气清洁或者污染的程度,及对健康的影响。

黄标车: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未达到国家I及以上标准、装用压燃式发动汽车未达到国家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绿标车: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家I及以上标准、装用压燃式发动汽车达到国家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6.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3其他

县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的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本预案启动的判定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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