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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磁县县委 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磁县检查、收费、罚款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10-30 11:05:00      来源: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磁县检查、收费、罚款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1、进企业、业户检查、收费、罚款通行证

  2、交费明白卡

  3、磁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信息反馈卡

               中共磁县县委

               磁县人民政府

              2006年5月25日

  磁县检查、收费、罚款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业户负担,确保依法行政,严禁各种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落实河北省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意见,按照磁发〔2006〕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执法部门、事业单位和有收费职能的非企业组织。

  第二章 程 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检查、收费、罚款等行为包括进企业、业户、上道路等生产经营场所、施工场地进行的各种检查收费、罚款等行为。

  第四条 检查、收费、罚款等行为实行事先监督和介入制,由县优化办统一把关监督,主要是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及执法范围、时限等。

  第五条 执法部门实施进企业、业户检查活动前,需接受县优化办监督,填写《进企业、业户检查、收费、罚款通行证》。提交年度工作计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申请内容包括时限、依据、内容、范围、目的等。

  第六条 经过审查核准的检查活动,由优化办发放《进企业、业户检查、收费、罚款通行证》。查检结束,由检查单位负责把《磁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信息反馈卡》送回县优化办。

  第七条 经过审查核准的检查活动,必须持有齐全身份、执法证件,凭“二证一卡”实施活动。常规收费应集中时间收取,严禁同一执法部门各科室多头管理。“二证”指《收费许可证》(发证机关为县收费办公室)和《进企业、业户检查、收费、罚款通行证》(由县优化办发放),“一卡”指《缴费明白卡》(由县收费办公室发放)。

  第八条 建立磁县行政服务中心,全力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各部门要按要求进驻服务中心,对涉企涉民的行政许可、服务、收费事项,全部实行在行政服务中心“一门办结制”。实行服务承诺、工作无缺位、限时办结、责任追究。

  第九条 对工业园区、市场,由管委会实行“封闭”管理,“一个漏斗朝下”,统一管理。年初各部门(单位)制定年度收费方案,由管委会统一组织听证,经物价部门审核,向企业、商户发放明白卡,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数额、收费依据,统一到县收费中心缴纳。未列入的收费项目,企业、商户有权拒缴。

  第十条 执法部门查处举报案件,县优化办实行专题监督与调查。

  第三章 标 准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对企业、业户的检查活动,一般应集中时间进行,先行出示《检查、收费、罚款通行证》。一般由2—3人参加。

  第十二条 执法部门对企业、业户收费,有上下限规定的按低限收费,无上下限规定的新立项目一般按标准不高于50%收取,总体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上年同类同项实际收取数额。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所有收费应先下达《缴费明白卡》,并在每年第一季度,把明白卡发放到企业、业户。写明收费依据、标准、总金额、交纳时间等。罚款也应提前下达告知书。

  第十四条 执法部门要本着从源头治理的原则,对企业、业户一般不进行罚款,采取批评教育、限时整改、限期纠正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对制假售假、假冒伪劣等涉及重大安全和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重点行业、企业、业户的不法行为,要特事特办,可先到现场采取措施,后向县优化办补报,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对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典型案件,要坚决打击,从重处罚,严惩不贷,决不姑息。

  第十六条 上路执法人员必须佩戴“三证一卡”(行政执法证、交通执法证或警官证、上岗证、胸卡)。制定工作计划(卡点、人员、上路时间),减少上路频次和时间,按季报县优化办审批备案。不得擅自在高速公路道口(1千米内)、重点联系服务企业附近和城区入口处设卡查车、收费。征费、运管要联合上路,在同一条公路、同一时间,只能有一组人员上路稽查。严禁上路部门“执法为罚款,管理为收费”。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县优化办对各种检查等活动实行跟踪监督,对其检查结果实行备案。有关部门将检查等活动实施后的总结应及时上报优化办。

  第十八条 县优化办要组织力量对执法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包括有无下达检查、收费、罚款指标情况,有无“三乱”现象,有无其它不法行为。

  第十九条 县优化办组织有关执法部门随时开展大型活动,规范市场环境、打击假冒伪劣、坑农害农、违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等严重干扰经济发展环境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2395590(优化110),实行有奖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300元奖励。奖励经费由被举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客商代表、企业业主、业户代表等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社会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在县电视台开辟优化专栏,宣传有关优惠政策,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对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县委、县政府将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奖励,并对先进个人优先评先评优、提拨重用。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关规定者,一经查实,一律停止工作,免去职务,予以解聘调离。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部门连续多次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给予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党政纪处分,直至免去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垂直管理单位的呈报市主管部门、市优化办或市纪委监察局按同样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优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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