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许可及向大气排放转炉气及可燃气体的批准
名称 |
内容 |
事项名称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许可及向大气排放转炉气及可燃气体的批准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许可类型 |
行政许可 |
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
许可条件 |
1、向大气排放转炉气及可燃气体需:(1)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2)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 2、排污许可证的核发需:(1)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
申请材料 |
1、向大气排放转炉气及可燃气体需:①排放可燃气体申请;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意见;③“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意见;④防治可燃气体污染处理措施;⑤消防部门意见。 2、排污许可证的核发需:①有关环保合法手续;②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4份;③有效的排污许可监测报告3份;④排污申请登记表3份。 |
许可程序 |
受理(当日)→审查(10日内)→ 批复(盖章一枚) |
许可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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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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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 |
无 |
受理窗口 |
环保局窗口 |
窗口电话 |
0310-231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