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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许可及向大气排放转炉气及可燃气体的批准
时间:2017-01-05 17:29:00      来源:      点击: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许可及向大气排放转炉气及可燃气体的批准

名称

内容

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许可及向大气排放转炉气及可燃气体的批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
4、《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1、向大气排放转炉气及可燃气体需:(1)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2)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

2、排污许可证的核发需:(1)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含与污染监控网联网证明);(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4)依法缴纳排污费;(5)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

申请材料

1、向大气排放转炉气及可燃气体需:①排放可燃气体申请;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意见;③“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意见;④防治可燃气体污染处理措施;⑤消防部门意见。

2、排污许可证的核发需:①有关环保合法手续;②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4份;③有效的排污许可监测报告3份;④排污申请登记表3份。

许可程序

受理(当日)→审查(10日内)→ 批复(盖章一枚)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受理单

受理窗口

环保局窗口

窗口电话

0310-23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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