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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许可
时间:2017-02-15 17:30:00      来源:      点击: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许可

名称

内容

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许可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申请材料

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②危险废物经营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3份);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3份);④危险废物经营专业人员许可(复印件3份);对满足受理条件专业人员从业许可申请,当场作出受理的决定。对不满足受理条件的申请人,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15日内作出决定。

许可程序

受理(当日)→审查(10日内)→批复(盖章一枚)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受理单

受理窗口

环保局窗口

窗口电话

0310-23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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