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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的批准许可
时间:2017-03-21 17:30:00      来源:      点击: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的批准许可

 

名称

内容

事项名称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的批准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许可条件

1、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能力或效果不能满足治理要求,需要在原址改变治理工艺或处理能力建设;
2、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由于企业改造或扩建等需要重新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被其它设施替代。

申请材料

①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②新建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或替代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③建设项目环保部门批复意见;④“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意见。

许可程序

受理(当日)→审查(10日内)→批复(盖章一枚)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受理单

受理窗口

环保局窗口

窗口电话

0310-23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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