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的批准许可
名称 |
内容 |
事项名称 |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的批准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许可类型 |
行政许可 |
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
许可条件 |
1、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能力或效果不能满足治理要求,需要在原址改变治理工艺或处理能力建设; |
申请材料 |
①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②新建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或替代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③建设项目环保部门批复意见;④“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意见。 |
许可程序 |
受理(当日)→审查(10日内)→批复(盖章一枚) |
许可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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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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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 |
无 |
受理窗口 |
环保局窗口 |
窗口电话 |
0310-231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