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
名称 |
内容 |
事项名称 |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许可类型 |
行政许可 |
许可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许可条件 |
1、通过省级环保验收的证明;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3、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4、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5、有符合国家或者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8、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
申请材料 |
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②危险废物经营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3份);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3份);④危险废物经营专业人员许可(复印件3份);对满足受理条件专业人员从业许可申请,当场作出受理的决定。对不满足受理条件的申请人,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15日内作出决定。 |
许可程序 |
受理(当日)→审查(10日内)→批复(盖章一枚) |
许可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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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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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 |
无 |
受理窗口 |
环保局窗口 |
窗口电话 |
0310-231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