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名称 |
内容 |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许可类型 |
行政许可 |
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许可条件 |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做到合理布局;3、符合清洁生产;4、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5、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6、能维持或改善地区环境质量,符合功能要求;7、环保设施运转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
申请材料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2、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
许可程序 |
受理(当日)→查看现场(1日)→技术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15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5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2日内)批复环评文件 |
许可期限 |
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分别为1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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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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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 |
无 |
受理窗口 |
环保局窗口 |
窗口电话 |
0310-2310523 |